4月11日上午,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阳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梅永宝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2017年,被告人梅永宝利用担任青阳县酉华乡(后改为酉华镇)党委书记、青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离职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903646万元;2018年4月辞去公职后,被告人梅永宝于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1.12400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永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梅永宝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