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老高”问:纪检监察干部退休满三年后,能否在当地法院担任调解员并领取报酬?
答:在任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允许兼职取酬,但是纪检监察干部离任后(比如,因辞职、退休、辞退、调离、开除等情况离开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享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纪检监察干部离任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也有积极作用。但纪检监察干部在职期间掌握了一定的公权力,即便在本人离任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理应对其离任后的行为作出一定限制,避免其在任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离任后的回报,或在离任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不仅如此,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也分别对有关人员离任后的从业作出了明确限制。其中,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纪检监察干部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网友提出的退休已经满三年,通过法律法规等允许的方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纪检监察干部,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不影响其原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下,领取合理的补贴、报酬,属于正常的劳务取酬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