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潘小敏”问:我学习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业务探讨栏目发布的《公立大学退休院长到民办学校任职是否违纪?》一文后,有一个问题:既然被检举控告人王某不构成违纪,那么检举控告人林某构成诬告陷害吗?
答:被检举控告人不构成违纪,并不意味着检举控告人构成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诬告陷害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
我们回顾一下本案基本案情:王某,中共党员,曾任甲市某公立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2018年7月退休。自2019年3月起,王某在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甲市某民办高校任校长,合同约定年薪30万元。2020年8月,教师林某向甲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涉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2020年9月,甲市纪委监委就林某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本案中,林某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而王某确实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可见,林某在检举控告中并没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而是由于对相关党内法规和纪律要求不够了解,出现了错告行为。所以,即使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林某的检举控告行为也不构成诬告陷害。(曹静静)